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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武法民初字第854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曾某某与肖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某,肖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武法民初字第854号原告曾某某,男,1983年3月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洪浩,系武冈市龙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肖某某,女,1987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原告曾某某与被告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3年7月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夏晓东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文德和、邓陈德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0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李翔担任记录。原告曾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洪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肖某某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成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曾某某诉称:2012年9月14日,原告经人介绍��离婚不久的被告相识,四天后俩人在武冈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原、被告因性格不合经常吵架,被告借故两次将租房内的电磁炉、电饭锅、电视机、风扇和其他生活用品打烂,并摔破原告三个手机和抓伤原告的身体,共造成损失4000多元。原、被告仅同居四个多月时间,但自2013年正月开始便分居至今,俩人没有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现婚姻关系名存实亡。原、被告婚后没有生育子女,无共同财产和共同债权、债务。为此,特诉请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原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在举证期限内提交了以下证据:1、结婚证,拟证明原、被告于2012年9月18日在武冈市民政局登记结婚,系合法的夫妻关系。2、曾某某的陈述,拟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及其原因。3、侯定生、曾令华的调查笔录各一份,拟证明原、被告经介绍相识三天后便登记结婚,婚后��妻感情不和及其原因。4、证人吕文胜、曾宪芳的证明,拟证明原、被告夫妻不和,被告多次到原告单位吵闹。5、被告肖某某发给原告的短信记录,拟证明被告发给原告的短信内容言语极端,被告表示愿意离婚,现双方因感情不和已分居。6、照片,拟证明被告打烂家中财物的情况。被告肖某某没有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对原、被告提供的证据,经庭审核实,本院认证如下:原告提供的结婚证系书证,盖有武冈市民政局的公章,客观真实,可以作为定案依据;曾某某的陈述与证人侯定生、曾令华、吕文胜、曾宪芳的证词证明原、被告相识四天即登记结婚,婚后共同生活时间较少,夫妻感情不和常吵架并损坏家中财物,现已分居的事实,证据相互印证,且与原告的短信内容及照片能形成证据锁链,可以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根据认定的证据,结合庭审笔录,本院查明以下事实:2012年9月14日,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同年9月18日在武冈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原、被告均外出打工,俩人共同生活约四个月后便开始分居至今。期间,原、被告因性格不合及家庭琐事经常吵架。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生育小孩,亦无共同财产和共同债权、债务。本院认为:原、被告于2012年9月14日经介绍相识,相识仅四天就登记结婚,婚前缺乏了解,婚姻基础不牢,结婚草率。婚后,原、被告分多聚少,共同生活时间极短,且俩人经常闹矛盾导致感情不和分居。由此可见,原、被告双方在婚后并没有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其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符合法定的离婚条件。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请,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如干具体意见》第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许原告曾某某与被告肖某某离婚。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曾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夏晓东人民陪审员  文德和人民陪审员  邓陈德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李 翔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如干具体意见﹥》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