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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乾民初字第00915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09-16

案件名称

原告乾县薛录镇上程村村委会与程高旗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乾县薛录镇上程村村委会,程高旗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乾民初字第00915号原告乾县薛录镇上程村村委会。法定代表人:程志越,该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袁新安,乾县法律事务中心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程健康,男,1948年6月6日出生,陕西乾县人,住该村。被告程高旗,男。委托代理人貟军荣,咸阳市法律事务中心法律工作者。原告乾县薛录镇上程村村委会(以下简称上程村)诉被告程高旗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5月30日作出(2011)乾民初字第000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返还上程村委会土地3.42亩。被告程高旗不服上诉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中院作出(2011)咸民终字第00657号民事裁定,撤销乾县人民法院(2011)乾民初字第00019号民事判决。原告不服(2011)咸民终字第00657民事裁定,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9日作出(2012)陕审民申字第00483号民事裁定,指令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市中院于2013年5月3日作出(2012)咸民再字第00051号民事裁定,撤销(2011)咸民终字00657号民事裁定及乾县人民法院(2011)乾民初字第00019号民事判决,发回乾县人民法院重审。2013年5月24日乾县人民法院重新受理此案,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程村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庭审,被告程高旗及其委托代理人貟军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依法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0年8月被告在上程村5组的协调下,暂时承包张桂珍、程健康家4口人的口粮田3.42亩。之后张桂珍向村上提出要求要回土地,被告一直不予返回,村上也多次找被告要求被告及时向村上返还,被告也置之不理。村上研究决定,限被告在村上给其的通知收到后7日内将张桂珍等的口粮田交回村委会,但被告拒绝返还,为了维护村民的合法利益,2010年12月14日上程村将被告起诉到乾县人民法院,要求被告返还3.42亩口粮田及粮食直补款749.08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程高旗辩称,原告所说不是事实,当时自己经5组协调耕种的地,村上有什么权利来要土地,村上所发的通知他收到后,去找村主任程志越,程志越说这是个形式,走个过程,村上收他的地也不合法,他要求拿出文件,这3.42亩土地是他的地,直补款是给种地农民补助的,这是他该得的。经审理查明:乾县薛录镇上程村村委会5组村民张桂珍耕种自己承包土地3.42亩,2000年8月由于张桂珍有病无法继续耕种土地,张桂珍的丈夫程健康让当时担任该村5组组长的程改产把该地转让出去,后程改产将地包给了5组村民程高旗,程高旗从2000年10月一直经营该地至今,被告在该地种植梅里树、桃树,国家粮食直补款一直由被告程高旗领取。2010年11月29日上程村村委会向程高旗下发一份通知,要求程高旗7日内将该土地交回村委会,被告程高旗没有执行。以上事实有原、被告陈述,以及原、被告提供的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土地承包合同在签订时违反民主议定原则,该合同无效。上程村5组是上程村村委会的下属集体经济组织,上程村村委会有权代为行使5组的权利义务行为。粮食直补款是国家发放给种地农民的一种补贴,原告无权要求被告返还该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程高旗在本判决生效后于2014年9月30日前返还原告乾县薛录镇上程村村民委员会土地3.42亩(该土地上被告种植的果树及其它树木予以移植,将土地恢复原始状态)。诉讼费100元,由被告程高旗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力代理审判员  康亚妮代理审判员  秋 敏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 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