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河商初字第438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原告李振东与被告王金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振东,王金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河商初字第438号原告:李振东,男。被告:王金安,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振东与被告王金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晓林于2013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振东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振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振东负担。审判员  卢湘华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綦 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