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河商初字第438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原告李振东与被告王金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振东,王金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河商初字第438号原告:李振东,男。被告:王金安,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振东与被告王金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晓林于2013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振东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振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振东负担。审判员 卢湘华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綦 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