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东民一初字第01197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郑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民一初字第01197号原告:陈某某,男,1958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温州市鹿城区。被告:郑某某,男,1984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郑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中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判员  周国富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孙慧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