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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北执字第495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河南大兴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与安阳市三昌物资有限责任公司、林彦山、樊梅英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大兴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安阳市三昌物资有限责任公司,林彦山,樊梅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北执字第495号申请执行人河南大兴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被执行人安阳市三昌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被执行人林彦山,男,1975年6月生,汉族,住安阳市。被执行人樊梅英,女,1975年10月生,汉族,住址同上。河南大兴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与安阳市三昌物资有限责任公司、林彦山、樊梅英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北民一初字第10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0月25日向被执行人林彦山、樊梅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林彦山、樊梅英于2013年10月28日前按判决书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林彦山、樊梅英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林彦山、樊梅英名下位于安阳市龙安区文峰大道汇秀新城3号楼2层05号、06号、汇秀新城3号楼1层08号(所有权证号:安阳市房权证龙安区字第000568**号、00056844号、000568**号),位于安阳市开发区弦歌大道与长白大街交叉口西北角华强城2.1期7-5号楼1单元1层103室(预告登记号安阳市房建安阳房管字第00085472号)房屋四套,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继霞审 判 员  封志勇代理审判员  宋建武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