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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淇滨民初字第1214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刘国英与鹤壁市晴阳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国英,鹤壁市晴阳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淇滨民初字第1214号原告刘国英,女,1964年12月1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杜素军,男,1970年6月24日出生。被告鹤壁市晴阳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时超明,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国英与被告鹤壁市晴阳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国英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张保平审 判 员  霍璐婷代理审判员  孟利平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芳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