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贾家民初字第593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5-08-29
案件名称
郭某与姬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姬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贾家民初字第593号原告郭某。被告姬某甲。原告郭某诉被告姬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玉梅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某、被告姬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郭某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原告发现双方性格不合,被告经常喝酒找事,打骂原告,致使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无法共同生活。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准许原被告离婚,婚生子姬某乙由被告抚养教育。被告姬某甲辩称,被告没有殴打原告,被告愿意戒酒,与原告好好过日子,为了孩子,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子名姬某乙。双方婚后因家庭生活琐事有争吵。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以及原被告的庭审陈述等证据证实,经开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当互相照顾、互相信任、互相谅解,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本案原被告已生育一子,现尚不满六周岁,正是需要父母呵护、照顾的年龄,希望双方当事人能审慎对待自己的婚姻,遇到分歧时加强沟通,互相理解,珍惜双方的夫妻感情,出现矛盾多从自身找原因,相互宽容,为孩子的健康成长创造一个良好的家庭环境。被告表示愿意戒酒,希望被告能积极主动的与原告沟通,争取获得原告的谅解。希望原告考虑到孩子尚小,给被告一个改过的机会。原告主张与被告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但未提供证据证实,故原告郭某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郭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郭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玉梅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魏 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