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杭拱商初字第1587-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03-02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湖墅支行与浙江易舱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徐军权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湖墅支行,浙江易舱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徐军权,浙江仁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拱商初字第1587-2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湖墅支行。诉讼代表人:李震宇。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管健。被告:浙江易舱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忠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葛翔、孙嘉伟。被告:徐军权。被告:浙江仁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仁义。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湖墅支行(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浙江易舱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徐军权、被告浙江仁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湖墅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5025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湖墅支行负担。审 判 长 石 红人民陪审员 杨荣发人民陪审员 王爱国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袁小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