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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咸渭民执字第00280-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09-0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人民路支行申请执行连某某、咸阳乘龙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公正债权文书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10)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人民路支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咸渭民执字第00280-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人民路支行负责人:高某,该行行长被申请执行人(借款人):连某某,女,汉族。被申请执行人(保证人):咸阳乘龙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职务: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人民路支行申请执行连某某、咸阳乘龙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公正债权文书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咸秦证经字第004725号执行证书于2013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7月2日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394773.76元,未执行394773.76元,执行中申请人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执行,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启动新的执行程序恢复案件的执行,申请人的申请符合当前案情,应当予以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咸渭民执字第0028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雷秦川审 判 员  左 成代理审判员  陈海峰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权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