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定法执字第00448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04-03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某某,徐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定法执字第00448号申请执行人朱某某,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徐某某,女,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定民初字第01437号民事调解书过程中,确定由被执行人徐秀芬给付申请执行人朱彦借款人民币10000元,本案依法向被执行人徐秀芬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义务。到期后被执行人徐秀芬主动履行8000元案件款,并承担执行费50元,申请执行人已领取8000元案件款,并自愿放弃其余案件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3)定民初字第0143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继宏审判员 刘福宝审判员 董恩国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煊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