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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萧刑初字第1788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08-06

案件名称

章叶安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叶安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杭萧刑初字第1788号公诉机关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章叶安;因盗窃于1996年5月被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因盗窃于1998年2月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犯盗窃罪于1999年2月6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因盗窃于2000年7月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犯强奸罪于2001年2月26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因盗窃于2004年4月被劳动教养二年六个月;因盗窃于2006年9月被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12月5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11月17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8月17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7月12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5月1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3年7月2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3年8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杭州市萧山区看守所。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萧检刑诉(2013)18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章叶安犯盗窃罪,于2013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陈运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章叶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3年7月31日7时许,被告人章叶安在杭州市萧山区城厢街道萧然东路一棋牌室内,窃得被害人刘某拎包1只,内有大润发超市卡2张、海信牌HS-E310型手机1部及人民币620元,共计价值人民币1872元。2.2013年8月1日7时许,被告人章叶安在杭州市萧山区城厢街道城桥路一麻将馆内,窃得抽屉内人民币451元、中华牌香烟及利群牌香烟各1包,共计价值人民币531元。被告人章叶安逃离现场时被当场抓获。被告人章叶安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盗窃事实;拎包1只、大润发超市卡2张、中华牌香烟1包、利群牌香烟1包及人民币451元被追回并已发还给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章叶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刘某的陈述,证人吴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失窃报告,价格鉴定结论书,现场勘查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及照片,证明,案发经过,本院(2001)萧刑初字第120号刑事判决书,本院(2008)萧刑初字第1848号刑事判决书,本院(2009)杭萧刑初字第1889号刑事判决书,本院(2011)杭萧刑初字第1148号刑事判决书,本院(2012)杭萧刑初字第895号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被告人章叶安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章叶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章叶安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章叶安的部分盗窃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系部分未遂,对该部分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章叶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2日起至2014年3月1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尚未追回的被告人章叶安犯罪所得的赃款赃物,继续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王奎刚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田安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