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平商初字第2295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城关支行与李斌斌、张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城关支行,李斌斌,张彦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平商初字第2295号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城关支行,住所地平度市郑州路南端。负责人王松涛,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永凯。系该单位职工。被告李斌斌,农民。被告张彦,农民。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城关支行与被告李斌斌、被告张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因原告提供两被告的地址有误,无法向被告送达开庭传票及其他诉讼法律文书,依法应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城关支行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邱恩元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海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