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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黔六中刑三初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01-28

案件名称

付义全、邓琦贩卖、运输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六盘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义全,邓琦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黔六中刑三初字第46号公诉机关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付义全,男,1972年6月2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镇雄县人,初中文化,工人。因本案于2013年1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贵州省盘县看守所。指定辩护人唐本跃,贵州忠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邓琦,男,1992年1月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镇雄县人,初中文化,农民。因本案于2013年1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贵州省盘县看守所。辩护人陈永键,云南陈永键律师事务所律师。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以市检公三刑诉(2013)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付义全、邓琦犯贩卖、运输毒品罪,于2013年8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英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付义全及其辩护人唐本跃,被告人邓琦及其委托陈永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1月,被告人付义全与被告人邓琦在云南昆明一起打麻将认识,后付义全以合伙搞工程为名邀邓琦参与贩卖毒品来筹集工程资金,毒品由付义全负责联系。付义全经吸毒人员“烟鬼”介绍认识贵州安顺市和云南盈江县的贩毒人员。2012年11月下旬,付义全从昆明前往盈江与毒品卖家联系未果,后经“烟鬼”帮忙联系上毒品卖家,并按卖家要求打款4,8300.00元到卖家指定的户名为“黄保扎”的银行账号上。后因卖家迟迟不交付毒品,付义全从昆明坐飞机前往盈江将款退回,取消了毒品交易。为进行毒品贩卖活动,2012年12月16日,付义全通过李某以每月3,000.00元的租金租用了一辆五菱面包车给邓琦驾驶。2013年1月5日,安顺毒品买家再次电话联系付义全,要求购买两块海洛因,付义全与买家谈好以17万元的价格交易。随后,付义全打电话联系盈江的毒品卖家,谈好以112,000.00元的价格交易两块海洛因。2013年1月8日,付义全按约打款70,000.00元到“黄保扎”的银行账号上后,从昆明坐飞机到腾冲,乘车前往盈江入住祥和宾馆310房。9日上午9时许,付义全到盈江县广场与毒品卖家见面,付完剩下的42,000.00元,卖家将毒品交给付义全,付义全随即打电话叫邓琦开车到云南大理来接。1月9日19时许,邓琦从昆明开车到大理接到付义全后,二人将海洛因藏在面包车方向盘下,由付义全开车前往安顺。到达云南富源时,为逃避高速公路毒品检查站检查,付义全改走320国道。1月10日上午7时许,当车途经320国道盘县平关毒品检查站时,被告人付义全、邓琦被民警查获,当场缴获毒品海洛因两块,经称量、鉴定,毒品重715克,海洛因含量分别为56.75%、56.13%。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物证、书证、鉴定意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付义全、邓琦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诉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付义全辩称,我愿认罪服法,请求减轻处罚。辩护人唐本跃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付义全检举上线的行为,有可能实现,具有立功表现;被告人付义全的涉案毒品未流入社会,社会危害性较小;被告人付义全是初犯、没有犯罪前科,认罪态度较好,有明显的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请求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邓琦辩称,我没有贩卖毒品,只构成运输毒品罪。辩护人陈永键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邓琦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被告人付义全与被告人邓琦在云南省昆明市一起打麻将时认识,后付义全以合伙搞工程为名邀约邓琦参与贩卖毒品来筹集工程资金,毒品由付义全负责联系。付义全经吸毒人员“烟鬼”介绍认识贵州省安顺市和云南省盈江县的贩毒人员。2012年11月下旬,付义全从昆明市前往盈江县与毒品卖家联系没有结果,后经“烟鬼”帮忙联系上毒品卖家,并按卖家要求汇款人民币4,8300.00元到卖家指定的户名为“黄保扎”的银行账号上。后因卖家迟迟不交付毒品,付义全从昆明市坐飞机前往盈江县将贩卖毒品的款项索回,取消了毒品交易。2012年12月16日,为进行毒品贩卖活动,付义全通过李某以每月3,000.00元的租金租用了一辆车牌号为云A326**的五菱牌面包车给邓琦驾驶。2013年1月5日,安顺市毒品买家再次电话联系付义全,要求购买两块毒品海洛因,付义全与买家谈好以人民币170,000.00元的价格交易。随后,付义全打电话联系盈江县的毒品卖家,谈好以人民币112,000.00元的价格交易2块毒品海洛因。2013年1月8日,付义全按约汇款人民币70,000.00元到“黄保扎”的银行账号上,随后从昆明市坐飞机到云南省腾冲县,乘汽车前往盈江县入住祥和宾馆310房。9日上午9时许,付义全到盈江县广场与毒品卖家见面,付完余款人民币42,000.00元,卖家将毒品海洛因2块交给付义全,付义全随即打电话叫邓琦开车到云南省大理市来接其。1月9日19时许,邓琦驾驶云A326**号五菱牌面包车从昆明市到大理市接到付义全后,二人将毒品海洛因藏在面包车方向盘下,由付义全开车前往安顺市。到达云南省富源县时,为逃避高速公路毒品检查站检查,付义全改走320国道。1月10日上午7时许,当车途经320国道贵州省盘县境内平关毒品检查站时,被告人付义全、邓琦被盘县公安局禁毒民警查获,当场缴获毒品海洛因嫌疑物2块,含包装重760克;用于运输毒品的云A326**号五菱牌面包车一辆;从付义全身上查获黑白色相间的MEDIAPLAYER牌翻盖手机1部、航空电子客票行程单2张、伤害保险单1张、高速公路过关发票3张、身份证1张、中国农业银行卡1张;从邓琦身上查获白色CHANGHONG牌直板手机1部。经鉴定,查获的毒品海洛因2块,净重715克,从中均检出海洛因成分且海洛因含量分别为56.75%、56.13%。另查明,涉案毒品海洛因净重715克现存放于贵州省公安厅禁毒工作总队。被告人付义全、邓琦用于贩卖、运输毒品的云A326**号五菱牌面包车一辆已于2013年1月22日发还李某、李某某。从付义全身上查获黑白色相间的MEDIAPLAYER牌翻盖手机1部、从邓琦身上查获白色CHANGHONG牌直板手机1部均已随案移送。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呈请破案报告书证实,被告人付义全、邓琦贩卖、运输毒品一案发案、立案及侦破情况。2、搜查证及相关搜查笔录证实,盘县公安局禁毒民警于2013年1月10日7时55分至8时13分,在见证人的见证下,对付义全的人身及驾驶的车辆依法进行搜查从付义全的物品中搜查出中国农业银行卡一张、中国农业银行卡取款回单三张、2012年12月26日昆明至腾冲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一张、登机牌一张(票7812120834293/1)、2013年1月8日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一张(昆明至腾冲票号859201508793)、阳光人寿交通工具综合意外伤害保险单一张、云南省高速公路过关发票三张(号码13097504、12375250、16038878)、MEOIAVER牌手机一部、付义全用周勇名字假身份证一张、从云A326**车辆方向盘喇叭处搜查出毒品海洛因嫌疑物两块(约700克);2013年1月10日7时25分,在见证人的见证下,民警对邓琦的人身及驾驶的车辆依法进行搜查从云A326**车辆方向盘喇叭处搜查出毒品海洛因嫌疑物两块(约700克)、从邓琦身上搜查出CHANGHONG牌白色手机一部。3、提取笔录证实,2013年1月10日8时43分至9时3分,盘县公安局禁毒民警于在见证人的见证下,依法提取从现场搜查出的毒品海洛因等物品。4、扣押物品清单证实,2013年1月10日盘县公安局禁毒民警依法扣押了现场提取的毒品海洛因等物品。5、贵州省公安厅0020185收据证实,2013年1月17日贵州省公安厅禁毒工作总队收到盘县公安局交来的付义全、邓琦贩毒案缴获的毒品海洛因715克(净重)。6、指认笔录及刑事照片证实,2013年1月10日在盘县公安局审讯室被告人付义全、邓琦分别对毒品嫌疑物、涉案的毒品运输工具银灰色五菱面包车(车牌号云A326**)、藏匿毒品的位置、驾驶乘坐位置进行指认。7、计量笔录及照片证实,2013年1月10日17时33分,盘县公安局禁毒民警在盘县公安局审讯室,在见证人的见证下,当着付义全、邓琦的面对查获的毒品进行计量,两块毒品嫌疑物含包装物分别重380克。8、刑事照片证实,2013年1月10日付义全指认查获的手机等物品、邓琦指认查获的手机、付义全使用的挎包。9、贵州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黔)公(司)鉴(毒)字(2013)053号毒品检验鉴定书证实,贵州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2013年1月17日受理的盘县公安局于2013年1月10日在盘县平关镇320国道毒品检查站抓获犯罪嫌疑人付义全、邓琦时缴获的毒品疑似物357.50克、357.50克进行鉴定。从缴获的357.50克、357.50克毒品疑似物中随机提取0.1克封装送检,经鉴定所送检材中均检出海洛因成分,其含量分别为56.75%、56.13%。10、鉴定结论通知书证实,盘县公安局于2013年2月7日将从缴获的毒品疑似物中均检出海洛因成分,其含量分别为56.75%、56.13%的鉴定结果通知被告人付义全、邓琦(邓琦拒绝签字捺手印)。11、户籍证明、户口证明证实,被告人付义全、邓琦的身份自然基本情况与判决书所列一致,且邓琦无违法犯罪记录。12、晋宁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出具的违法犯罪记录证明证实,未发现付义全有违法犯罪记录。13、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付义全、邓琦均系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14、查询存款/汇款通知书、银行卡取款凭条及明细清单、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取款业务回单证实,2013年1月8日,付义全农行卡通过转账的方式,打款七万元到黄保扎农行卡;2012年12月6日,付义全农行卡转账6300.00元给黄保扎银行卡,付义勇农行卡转账42000.00元给黄保扎银行卡。这与付义全供述中提到在2013年1月8日,打款7万元到毒品上线提供的账户作为购买毒品预付款及曾按上线要求,用自己和大哥付义勇的卡打款四万多元到上线提供的账户上的情节相印证。15、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证实,被告人付义全2012年12月27日,自昆明至腾冲;2013年1月8日,自昆明至腾冲。16、云南省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证实,云A326**车2012年11月28日18:06:12自广卫至富有;2013年1月9日14:52:22自昆明西至和平村;2013年1月10日06:03:41自昆明北至富源。17、盈江县祥和宾馆出具的住宿证明证实,付义全于2012年11月23日入住盈江祥和宾馆201房间、2013年1月8日入住祥和宾馆310房间。18、全国公安综合信息查询系统证实,车牌为云A326**的车主系陈某某。19、领条证实,2013年1月22日李某、李某某从盘县公安局禁毒大队领到车牌为云A326**的五菱荣光牌银灰色微型车一辆。20、门诊通用病历、军人残疾证证实,2005年5月8日发证,付义全因公残疾等级七级。21、晋宁县人民医院彩色多普勒超声诊断报告单、中国人民解放军广州军区广州总医院出院证、诊断证明证实,付义全的儿子付耀患有先天性心脏病(先天性室间隔缺损)。22、盘县公安局禁毒大队出具的关于追查付义全等人贩卖毒品案上下线的情况说明证实,因被告人付义全供述的云南盈江县的毒品卖家,贵州安顺的毒品买家,及介绍其认识贵州安顺买家的云南昆明其称“烟鬼”的吸毒人员的真实姓名及详细地址等情况不详,故暂时未能找到付义全、邓琦贩卖毒品案的上下线。23、盘县公安局禁毒大队出具关于涉案毒品重量问题的情况说明证实,本案中涉案毒品重量以《贵州省公安厅0020185收据》所记数量为准两块毒品海洛因净重为715克。24、拘留证、逮捕证证实,被告人付义全、邓琦被刑事拘留、逮捕的时间与判决书所列一致。邓琦拒绝在逮捕证上签字捺手印。25、证人李某、李某某、陈某某的证言证实,车牌号为云A326**的五菱荣光牌银灰色微型车一辆是陈某某、李某某的车辆。2012年12月16日由李某某的哥哥李某租给付义全,租金一天一百元,付义全说租一个月,均不知道其用于贩卖、运输毒品。26、证人崔某的证言证实,付义勇是我丈夫付义全的弟弟,付义勇以前有号码是1329492****,现在已经打不通。27、被告人付义全的供述和辩解证实,我跟邓琦是两个月前在昆明一家麻将室打麻将时认识的。我听邓琦说他家是搞工程的,我想通过认识他后接工程做,认识他以后谈到搞工程没有钱,我们就聊到贩毒赚钱的事,由我负责联系贩毒赚钱,当时说的是购买毒品的钱由我垫支,平时邓琦的生活开支由我负责,贩卖毒品赚的钱除了我们生活开支外,余额由我保管,准备贩卖毒品到今年过年,如果不被公安机关抓获,等到明年,我们就将贩卖毒品赚的钱拿来购买搞工程的设备,由邓琦联系工程,他负责联系工程和在贩毒的时候配合我开车。认识他有一个月左右的时间,昆明一个吸毒人员“烟鬼”介绍了贵州安顺一个贩毒的买家给我认识,我就联系了盈江县一个贩毒的卖家,然后我就负责贩毒的主要工作。2013年1月5日,一个贵州安顺贩毒的打电话给我要两板货,我答应三天后送货到安顺给他,我跟他说要17万元,他说可以。然后我就打电话给云南盈江县一个贩毒的说,向他购买两板货,他说要10万元钱,后来他说现在是春节了要加价,我就说加12000元钱给他,他叫我先把钱打给他。我准备好钱后,于2013年1月8日在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县昆阳镇农业银行先打了7万元钱给盈江县贩毒的那个,打完钱的当天,我就从昆明坐飞机到云南腾冲,就直接到了盈江县,先在县城里的“祥和”宾馆住下,我就打电话联系盈江县贩毒的那个,他叫我把剩下的钱准备好,等到明天早上,也就是2013年1月9日早上在盈江县广场交易。2013年1月9日上午9时左右,我到盈江县广场打电话给他,他就来把剩下的42000元钱拿走了,过了10多分钟左右,他就拿起两板货来给我,货外面是用黑色塑料袋包装的,我收到货后就把货放在我的皮包里,从盈江县坐车回腾冲了。在腾冲,我就打电话给邓琦,叫他从昆明开车到大理楚大高速公路收费站的出站口接我。然后,我就从腾冲坐车回大理。我到大理后,邓琦已经到大理楚大高速公路收费站的出站口了,当时是晚上19点左右,我遇到邓琦后,我们一起吃完饭,我把装有货的皮包放在中排位置,邓琦坐在副驾驶位,由我开起车从大理上楚大高速公路返回昆明。在上高速公路跑了20公里左右,我就把车停在路边,我和邓琦把货装在方向盘的盖子下面。到昆明大约是2013年1月10日2时左右,我们就直接上沪昆高速公路到贵州,来到云南曲靖一个加油站,停下车来休息了大约半个小时左右。我知道沪昆高速公路贵州境内胜境关收费站有警察,开到云南省富源县我们就下高速,走老路,走了一个小时左右,来到贵州省盘县境内一个检查站,我们放在方向盘下面的毒品就被查到了,当时大约是2013年1月10日6时左右,被查获两板货,货是指毒品海洛因,一板货重350克,两板就重700克,这是毒品市场上的潜规则,购买350克以上的,一般购买时就直说几板。昆明吸毒的那个人叫什么名字我不知道,平时我是叫他“烟鬼”,具体住在什么地方我不清楚。贵州安顺向我购买毒品那个人,我不知道他的名字,我们也没有见过面,我也没有他的电话,他要毒品时是他打电话联系我,他打电话给我说电话号码不是他的,我也没有存有他打来给我的电话号码,2013年1月5日他说他要毒品时是中午,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云南盈江县贩卖毒品给我那个人,我不知道他的名字,购买毒品时只叫他“老板”。我们开的车(车牌号云A326**的五菱荣光微型车)是2012年12月17日在云南昆明跟一个我认识的人租的,租一个月租金3000元。我贩卖毒品的钱是从我办的银行透支卡上透支的,总的我透了6万多元钱,我用我的银行卡和我弟弟付义勇的银行卡转了4万多元钱给卖主提供的“黄保扎”。因为我和我儿子都有病,在治病的时候欠下很多债务,想通过贩卖毒品来挣钱还债。我的联系电话是1820687****,另外一个号是我儿子用的,我最近放在我手机上,号码是1310886****。我是做轮胎销售的,日常经济来源主要是打工挣得钱。28、被告人邓琦的供述和辩解证实,在两个月前的一天,我在昆明打麻将的时候和付义全相互认识,在交谈中付义全知道我哥和我父亲是做工程的,付义全提出来由他垫钱来购买毒品贩卖,赚的钱除了平时的开销外,其余的钱由付义全保管,做毒品生意到今年年底不被公安机关抓获,等过完年后由我联系孔桩的工程,用贩卖毒品赚来的钱购工程设备,以后就走上正道不再从事贩卖毒品活动。在上个月中旬的一天,付义全叫我来勘察贩卖毒品的路线,我没有来,付义全勘察完贩卖毒品的路线回来对我说:“路线我已经看好了,以后你听我安排好了”。毒品的购买和销售都是由付义全安排,我只负责和付义全开车,付义全在2012年12月28日借了一辆五菱荣光微型车给我开着,车牌号云A326**。2013年1月8日,付义全打电话给我问我在什么地方,我说我在镇雄,但马上要去昆明。2013年1月9日,付义全打电话给我,说到大理去接他,19时左右,我在大理收费站出口10米左右接到付义全后就返回昆明。在过了大理收费站10多公里处,付义全把车停下来,叫我从后排位置上把毒品从提包里拿出来给他,付义全把车的方向盘盖打开,我把两个黑色塑料袋包装的两包毒品递给付义全,付义全把毒品塞进方向盘里,还叫我拿手机打开灯光照一下,看方向盘的缝隙处是否还有露出来的毒品包装物,当时付义全还塞了一条在车上用来擦玻璃的小毛巾和毒品放在一起。付义全开着车,我坐在副驾驶室,我在车上睡着了,在今年早上6时左右,我们驾驶的车在盘县平关镇平关毒品检查站被警察查车,在我们驾驶的车方向盘内查获到两个用黑色塑料袋包装的、里面用黄色封口胶封存的两块毒品,还有一块小毛巾。我只知道毒品是付义全在云南购买的,具体是哪里我不知道,付义全说准备带往贵阳方向去,具体卖给谁是由付义全联系。我的手机号码是1860870****,我们贩卖毒品就是为了赚点钱去买工程设备。上述证据已经庭审举证、质证,符合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且能相互印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关于被告人付义全所提“请求减轻处罚”的辩解理由,经查,被告人付义全在与被告人邓琦贩卖、运输毒品海洛因715克的共同犯罪,起主要主要,是主犯,无任何减轻处罚的情节,依法不能减轻处罚,故其辩解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付义全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付义全检举上线的行为,有可能实现,具有立功表现”的辩护意见,经查,有收集在案的被告人付义全的供述与盘县公安局禁毒大队出具的关于追查付义全等人贩卖毒品案上下线的情况说明,证实因被告人付义全供述的云南省盈江县的毒品卖家,贵州省安顺市的毒品买家,及介绍其认识贵州省安顺市买家的云南省昆明市其称“烟鬼”的吸毒人员的真实姓名及详细地址等情况不详,使公安机关不能抓获其贩卖毒品案的上下线,其立功表现不能认定,故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付义全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付义全的涉案毒品未流入社会,社会危害性较小”的辩护意见,经查,涉案毒品虽经公安机关及时查获,但被告人付义全、邓琦从云南省长途贩卖、运输毒品海洛因到贵州省,且毒品海洛因达715克,数量较大,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故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付义全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付义全是初犯、没有犯罪前科,认罪态度较好,有明显的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及被告人邓琦的辩护人陈永键提出“被告人邓琦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与审理查明的事实相符,故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均成立,予以采纳。关于被告人邓琦“我没有贩卖毒品,只构成运输毒品罪”的辩解理由,经查,有收集在案的被告人邓琦、付义全的供述及抓获经过、指认笔录及照片、高速公路过关发票、毒品收据、鉴定意见等能够相互印证的证据,证实被告人邓琦受被告人付义全的邀约,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还帮助其共同贩卖、运输的行为不仅符合运输毒品罪的构成要件,同时也符合贩卖毒品罪的构成要件,故被告人邓琦的辩解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付义全、邓琦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法规,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共同贩卖、运输的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付义全、邓琦贩卖、运输毒品海洛因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在贩卖、运输毒品海洛因715克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付义全邀约被告人邓琦、负责筹集毒资、寻找毒品来源、联系毒品买家,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但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酌情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邓琦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系初犯,酌情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付义全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万元。二、被告人邓琦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月10日起至2028年1月9日止)。三、涉案毒品海洛因715克,用于作案的MEDIAPLAYER牌翻盖手机1部、CHANGHONG牌直板手机1部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任天贵代理审判员  肖祥云代理审判员  李学明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发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