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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张乐商初字第0100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03-19

案件名称

张家港市东达玻璃有限公司与宁波高新区日林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张家港市东达玻璃有限公司;宁波高新区日林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张乐商初字第0100号原告张家港市东达玻璃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秀英,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蔡春燕,江苏国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波高新区日林电子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家港市东达玻璃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高新区日林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家港市东达玻璃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79元、保全费1940元,合计4719元,由原告张家港市东达玻璃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曹建忠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周 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