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安万执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黄智勇与张晓军、余安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智勇,张晓军,余安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江西省安义县人民���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安万执字第78号申请执行人:黄智勇,男,1965年10月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安义县人,住安义县。被执行人:张晓军,男,1984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个体户,江西省安义县人,住江西省安义县。被执行人:余安平,女,198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系被执行人张晓军妻子,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黄智勇与被执行人张晓军、余安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6日作出的(2013)安万民初字第1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黄智勇于2013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也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3)安万民初字第119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戴征革审 判 员 杨安国代理审判员 徐 卫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夏 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