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金义民申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金××、毛××与吴××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金××,毛××,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义民申字第18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金××。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毛××。二申请人共同的委托代理人:何××。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吴××。申请再审人金××、毛××因与被申请人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1)金义商初字第22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金××、毛××申请再审称,原判决认定申请人金××向被申请人借款350万元是不成立的,据以认定这一事实的借条、收条是伪造的,申请人在原审中的陈述也是虚假的,当时之所以会出具借条及收条并在庭审中配合陈述,一是受到被申请人丈夫季某强欺骗,二是申请人也希望通过虚假诉讼达到对抗其他案件中对申请人强制执行的目的。在2012年1月初的谈话中,被申请人承认一共只欠50万元钱,这个录音证据可以证明本案的借款是没有实际发生的。申请人毛××开庭前没有收到起诉状副本、传票、也没有收到判决书,毛××是在法院执行时才得知本案起诉、判决等有关情况。即使金××有向被申请人借过本案款项,毛××事先并不知情,该款项也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又不符合双方的交易习惯(夫妻双方共同签字),该债务也应认定为金××个人债务。故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一)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请求撤销原判,改判驳回吴××的诉讼请求。被申请人吴××答辩称,1、两申请人系夫妻关系,均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原审时,申请人金××到庭应诉,其答辩意见与被申请人主张的事实一致,同时有相关证据佐证,并通过法院开庭审理予以确认。2、原判决生效后,申请人金××、毛××至今尚未履行还款义务。3、申请人金××、毛××提供的录音资料采用诱供、骗供的方式,断章取义,真正目的在于对抗案件的执行。请求驳回金××、毛××的再审申请本院认为:本案所涉借条系金××出具,350万元款项交付的事实则有金××出具给吴××的收条为凭,原审开庭时金××到庭应诉并未提出相关抗辩,对上述借条、收条经质证也无异议,原判作出后金××、毛××也未提出上诉,金××、毛××提供的证据均不足以证明其再审申请的主张。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金××、毛××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金××、毛××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刘 霞审判员 陈 因审判员 丁国芳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芳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