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苍民特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11-04
案件名称
申请人黄柳梅、黄柳燕、黄子健、黄柳萍申请宣告吴耀敏失踪一案判决书
法院
苍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子金,吴子兰,吴子斌,吴子安,吴传祥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苍梧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苍民特字第72号申请人吴子金(公民身份号码×××3028),女,2002年出生,汉族,住广西××县××镇××村××号。申请人吴子兰(公民身份号码×××3045),女,2004年出生,汉族,住广西××县××镇××村××号。申请人吴子斌(公民身份号码×××3013),男,2005年出生,汉族,住广西××县××镇××村××号。申请人吴子安(公民身份号码×××3072),男,2008年出生,汉族,住广西××县××镇××村××号。申请人吴子金、吴子兰、吴子斌、吴子安的法定代理人吴传祥(四申请人的叔叔),女,1980年出生,汉族,住苍梧县××镇××村××号,公民身份号码×××301X。委托代理人陆意春,广西千剑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黄柳梅、黄柳燕、黄子健、黄柳萍申请宣告吴耀敏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吴子金、吴子兰、吴子斌、吴子安诉称,被申请人戴丽为四申请人母亲,四申请人父亲吴孔胜于2011年11月23日病故。戴丽于2010年2月20日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家人多方寻找未果。故申请人吴子金、吴子兰、吴子斌、吴子安申请宣告其母戴丽失踪。经查,吴子金、吴子兰、吴子斌、吴子安系兄弟姐妹关系,吴孔胜与戴丽2002年1月4日登记结婚,2002年03月23日生育女儿吴子金、2004年1月7日生育女儿吴子兰、2005年10月4日生育儿子吴子斌、2008年6月22日生育儿子吴子安,四申请人父亲吴孔胜于2011年11月23日病故。四申请人母亲戴丽于2010年2月20日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家人多方寻找未果。吴子金、吴子兰、吴子斌、吴子安随其叔叔吴传祥生活。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3年7月23日在《法制日报》发出寻找戴丽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戴丽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其为失踪人。戴丽离开住所地,至今下落不明已满二年,故申请人吴子金、吴子兰、吴子斌、吴子安申请宣告其母戴丽失踪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戴丽为失踪人;二、指定吴传祥为失踪人戴丽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杨超雄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姚 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