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商初字第3137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06-09
案件名称
王跃前与王汇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跃前,王汇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商初字第3137号原告:王跃前。被告:王汇钢。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跃前与被告王汇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跃前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跃前负担。代理审判员 吕美丽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朱晓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