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东商初字第3137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06-09

案件名称

王跃前与王汇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跃前,王汇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商初字第3137号原告:王跃前。被告:王汇钢。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跃前与被告王汇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跃前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跃前负担。代理审判员  吕美丽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朱晓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