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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岳池民初字第4086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广安市德源联营汽车有限公司与伍志香、江爱平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安市德源联营汽车有限公司,伍志香,江爱平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岳池民初字第4086号原告广安市德源联营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安市广安区五福西路328号。法定代表人刘洋宏,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向文全,四川爱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红军,四川爱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伍志香,女,1968年7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江爱平,男,1965年11月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安市德源联营汽车有限公司与被告伍志香、江爱平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安市德源联营汽车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广安市德源联营汽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广安市德源联营汽车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纯兵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红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