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市中商初字第1106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05-0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分行与周宝金、陈敬雨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银行,周某,陈某,杨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市中商初字第1106号原告:某银行。法定代表人:王某,行长。委托代理人:张某,副行长,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厉某,该行工作人员,特别授权。被告:周某,男,汉族,1956年9月出生。被告:陈某,男,汉族,1953年6月出生,住枣庄市中区。被告:杨某,男,汉族,1976年8月出生,住枣庄市中区。原告某银行与被告周某、陈某、杨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依法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5月17日,原告与被告周某签订《小额联保借款合同》,合同编号370402112058201585。合同约定,被告周某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000元用于进货,期限为12个月,年利率为15.84%,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还款法。被告与原告还签订了《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联保协议号370402212051737746,被告杨某、周某雨自愿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合同签订后,原���依约于2012年5月17日将20000元人民币转到被告陈某的帐户上。但截止2013年8月12日,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尚欠本金16794.17元及利息,现在已经处于逾期状态,根据合同约定,原告有权提前收回贷款,诉至法院,请求:一、解除《小额联保借款合同》;二、被告陈某立即偿还借款本金16794.17元,以及上述贷款本息实际还清前产生的利息;三、被告周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四、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在开庭审理之前,向我院递交申请,由于被告杨某已经过世,请求暂不对被告杨某主张权利,保留诉权。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17日,原告与被告周某签订《小额联保借款合同》,合同编号370402112058201585。合同约定,被告陈某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000元用于进货,期限为12个月,年利率为15.84%,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还款法,逾期不还加收50%罚息。被告与原告还签订了《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联保协议号370402212051737746,被告杨某、周某自愿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于2012年5月17日将20000元人民币转到被告周某的帐户上。截止至2013年10月9日,被告共欠本息19863.26元,其中本金16794.17元。原告于开庭前提交申请,放弃对被告杨某的诉讼请求,保留诉权、以上事实由原告出具的合同、借据、申请书等予以证明以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陈某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由借款合同予以证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院予以认可。原告依照合同约定按时向被告陈某支付了借款,被告陈某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被告没有按月偿还本金及利息,构成根本违约,原告按照约定可以解除合同,收回借款,对被告尚欠借款加收50%的罚息。被告周某为借款的连带保��人,应当对以上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但承担责任后可以依法行使追偿权。原告对被告杨某暂时放弃诉讼请求,保留诉权是原告对其权利的自由处分,本院予以认可。被告未积极应诉,视为放弃诉讼权利。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二百零七条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某银行与被告陈某签订的《小额联保借款合同》,合同编号370402112058201585。二、被告陈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某银行支付本金16794.17元及利息(利息截止至2013年10月9日为7927.473069.09元,2013年10月10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的利息为年利率15.84%的基础上上浮50%)。三、被告周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承担责后可以依法行使追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0元,由被告周某、陈某连带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不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王亮武审 判 员 孙中胜人民陪审员 刘 勇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子玄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