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太初字第0007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08-13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甲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新民太初字第00071号原告刘某甲。委托代理人李某。被告吴某。原告刘某甲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左立独任审判,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某,被告吴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甲诉称,其与被告2009年通过互联网聊天认识。双方认识一个月被告声称已怀孕,原告因此与被告仓促成婚。但婚后发现被告并未怀孕,因已经结婚了,也就算了。因为双方草率结婚,原告对被告的个人情况非常不了解,婚后被告不愿工作,也不履行家庭义务。孩子出生后被告开始经常不回家,使用信用卡常常透支,孩子基本依靠吃奶粉生活。2012年年底原告发现被告和他人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原告考虑孩子的因素原谅了被告。但被告不思悔改,竟然给其他异性写情书,长期与人厮混,原告发现后当即打电话质问被告,被告先是矢口否认,后在证据面前才承认此事。现在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请求法院判令其与被告吴某离婚。被告吴某辩称,其在与原告的婚姻中确有过错,但双方感情并没有破裂,现在孩子还小,表示不同意原告离婚之诉。经审理查明,原告刘某甲与被告吴某2008年10月通过互联网相识,2010年1月26日登记结婚,生育一子刘某乙。原、被告婚初感情尚好。后因原告发现被告有外遇,致使夫妻关系不睦。2013年7月,原告在家中发现被告与其他异性写的情书后,双方矛盾加剧。原告与被告协商离婚未果,遂于2013年9月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复印件及当事人庭审陈述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结婚,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原告发现被告有外遇,双方因此产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尚未破裂。被告在今后的生活中应自省自爱,忠实婚姻,努力改善夫妻关系,原告亦应珍惜以往夫妻感情,不宜坚持离婚之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刘某甲要求离婚之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甲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左 立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朱敏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