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苍民特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11-04
案件名称
申请人梁砚丽申请宣告覃晓思失踪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苍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梁砚丽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苍梧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苍民特字第82号申请人梁砚丽(公民身份号码×××3044),女。申请人梁砚丽的法定代理人梁桂英(系梁砚丽的堂姐),男。委托代理人陆意春,广西千剑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梁砚丽申请宣告覃晓思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梁砚丽诉称,2006年12月1日申请人之父梁文病故。两申请人母亲覃晓思于2009年12月离家出走,家人多方寻找未果,至今下落不明。故申请人申请宣告其母覃晓思失踪。经查,申请人的父母梁文、覃晓思于2002年8月开始同居,2004年4月12日生育女儿梁砚丽。2006年12月1日申请人的父亲梁文病故。被申请人覃晓思于2009年12月离家出走,家人多方寻找未果,至今下落不明。申请人随其堂姐梁桂英生活。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3年7月23日在《法制日报》发出寻找覃晓思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覃晓思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其为失踪人。覃晓思离开住所地,至今下落不明已满二年,故申请人梁砚丽申请宣告母亲覃晓思失踪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覃晓思为失踪人;二、指定梁桂英为失踪人覃晓思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杨超雄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姚 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