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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合刑初字第477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2013)合刑初字第477号被告人刘╳飞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合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浦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X飞

案由

传播淫秽物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合刑初字第477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X飞,男,1989年X月X日出生于陕西省咸阳市,汉族,中专文化,工人,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X路X号内西院X号楼X单元X层X号,现暂住合浦县曲樟乡X二十局玉铁铁路*号拌和站。因涉嫌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3年6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海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陈婉文,广西南珠律师事务所律师。合浦县人民检察院以合检刑诉(2013)4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X飞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3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邓端齐独任审判,于2013年10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合浦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叶香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X飞及其辩护人陈婉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合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4月份,被告人刘X飞以WWW.CCAV.COM的网络域名,制作了一个名为“中央情色12台”的色情网站。被告人刘X飞通过网站后台管理,将“3030AV”资源站上的“女老师”、“最新女同学”等16000多部淫秽色情电影转载至“中央情色12台”的色情电影网,公开给他人观看。2013年6月20日,北海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在合浦县曲樟乡中铁X局XX铁路一号X站宿舍内查获刘X飞,缴获笔记本电脑一台。对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X飞在互联网传播淫秽影片,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播淫秽物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刘X飞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理。辩护人辩称,1、被告人建立网站时间短,社会危害性较小,2、被告人有悔罪表现,3、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之前没有犯罪记录,建议对被告人减轻处罚。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刘X飞供述,检查笔录,远程勘验工作笔录、远程勘查取证屏幕截图、光盘,淫秽物品鉴定结论书及鉴定结论通知书,提取笔录及扣押清单,户籍证明、归案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X飞违反国家对互联网的管理规定,在互联网传播淫秽影片,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X飞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主张“被告人建立网站时间短,社会危害性较小,有悔罪表现、认罪态度较好,之前没有犯罪记录”,建议对被告人减轻处罚。经查,被告人刘X飞在本案中没有法定减轻情节,且本案对被告人的量刑是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没有减轻处罚的可能性。故对辩护人主张,本院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X飞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21日起至2013年12月2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邓端齐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泰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