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湖吴民初字第1306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01-16
案件名称
俞利滨与方梅花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利滨,方梅花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湖吴民初字第1306号原告:俞利滨。被告:方梅花。原告俞利滨与被告方梅花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沈毓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俞利滨于2013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方梅花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俞利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俞利滨撤回对被告方梅花的起诉。(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沈毓明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许圣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