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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民初字第2889-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5-12-13

案件名称

王秀生与马丽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秀生,马丽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初字第2889-2号原告王秀生。被告马丽娜。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上列原、被告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7日作出的(2013)临民初字第2889-1号民事裁定书,扣押被告马丽娜驾驶的鲁G×××××号小型轿车一辆。现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马丽娜驾驶的鲁G×××××号小型轿车一辆的扣押。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4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告马丽娜驾驶的鲁G×××××号小型轿车一辆的扣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 红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赵清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