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穗番法行初字第124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施柱尧与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番禺大队公安行政管理:道路交通管理(道路)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柱尧,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番禺大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穗番法行初字第124号原告施柱尧,男,1982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贵港市港北区,被告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番禺大队,住所:广州市番禺区。负责人李启森,职务:大队长。委托代理人卫才志,系该大队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曾宇聪,系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工作人员。原告施柱尧诉被告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番禺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施柱尧自愿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施柱尧自愿申请撤诉,无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柱尧撤回起诉。受理费25元,由原告施柱尧负担。审 判 长 简碧华人民陪审员 何玉玲人民陪审员 黄苑仪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邓颖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