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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慈调确字第376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章坚定、黄常华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章坚定,黄常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调确字第376号申请人:章坚定。申请人:黄常华。本院于2013年10月29日受理了申请人章坚定与申请人黄常华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代理审判员杨智文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章坚定与申请人黄常华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3年10月22日经慈溪市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申请人黄常华因本起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为医药费23060元、误工费1500元、交通费400元、护理费276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60元,合计28380元,申请人章坚定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申请人黄常华医药费10000元、交通费400元、误工费1500元、护理费2760元,合计14660元;申请人黄常华在缴交强险外的损失医药费1306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60元,由申请人章坚定承担70%的赔偿责任,计9604元。上述两项合计24264元,于2013年10月22日履行;本起纠纷就此了结,双方今后无涉。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杨智文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冯维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