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成民初字第1595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01-26
案件名称
成都市高力易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余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市高力易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余成杰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成民初字第1595号申请人成都市高力易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星辰二巷*号*幢*单元附**号。法定代表人严崇芳,负责人。委托代理人江澎,四川盛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余成杰。申请人成都市高力易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余成杰申请撤销劳动仲裁纠纷一案,成都市锦江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锦劳仲委裁字(2013)第76号仲裁裁决。成都市高力易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本院受理后,经查,余成杰因不服锦劳仲委裁字(2013)第76号仲裁裁决,于2011年8月20日向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目前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已受理该劳动争议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五条的规定,“劳动者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中级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申请。”因本案的情况符合以上法律规定的情形,依法应当驳回成都市高力易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成都市高力易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要求撤销成都市锦江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锦劳仲委裁字(2013)第76号仲裁裁决的申请。案件受理费10元,由申请人成都市高力易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涂 征代理审判员 胡 瑜人民陪审员 兰梅林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赵 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