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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开民简字第303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韩海渤与孙晓波、高桂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韩海渤,孙晓波,高桂海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开民简字第303号原告:韩海渤,女,1964年7月22日生,汉族,住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孙晓波,男,1986年8月16日生,汉族,住莱阳市穴坊镇。被告:高桂海,男,34岁,汉族,住枣庄市市中区。原告韩海渤与被告孙晓波、被告高桂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海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韩海渤负担。审判员  王丽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