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开民简字第303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韩海渤与孙晓波、高桂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韩海渤,孙晓波,高桂海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开民简字第303号原告:韩海渤,女,1964年7月22日生,汉族,住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孙晓波,男,1986年8月16日生,汉族,住莱阳市穴坊镇。被告:高桂海,男,34岁,汉族,住枣庄市市中区。原告韩海渤与被告孙晓波、被告高桂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海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韩海渤负担。审判员 王丽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