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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朗民初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薛永海与张雪峰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朗民初字第91号原告薛永海,男,汉族,27岁,重庆市潼南县人,现住林芝工布江达县。原告诉讼代理人刘某某。被告张雪峰,男,汉族,32岁,重庆市潼南县人,现住朗县。原告薛永海诉被告张雪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春丽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诉讼代理人刘某某、被告张雪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在被告张雪峰朗县中学职工周转房工地上做工16天,约定每天工资220元,共产生工资3520元。被告承诺工程完工后一次支付,后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被告张雪峰支付工资352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且向本院递交朗县中学职工周转房工人工资表一份。被告张雪峰对原告所述事实和证据无异议。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双方的陈述、原告提供的朗县中学职工周转房工人工资表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张雪峰雇佣原告薛永海从事,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双方之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理应按照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原告按照被告的安排完成相应工作任务,被告理应支付相应报酬。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雪峰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薛永海支付工资3520元人民币。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张雪峰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林芝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 春丽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扎西曲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