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黄民一初字第00778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胡某甲与杨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甲,杨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黄民一初字第00778号原告:胡某甲,男,1998年8月2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法定代理人:胡某乙,务农。系原告母亲。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被告:杨某,男,1971年6月5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系原告父亲。原告胡某甲诉被告杨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于2013年8月23日提起诉讼,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范国际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9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某甲及其法定代理人胡某乙、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被告杨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胡某甲诉称:原、被告系父子关系。2001年2月,原告母亲胡某乙和被告杨某在法院达成离婚协议,原告随母亲生活。2010年2月,原告母���以一人抚养难以承担为由,要求被告给付生活费7000元,经法院调解被告杨某每年给付3000元生活费,从2010年起至原告18周岁止。时间过去了三年,今年原告开始上高中,就读于XX学校XX专业,报名费就花了550元,生活费也明显上涨了。原告母亲是个妇女,家中还有76岁的母亲要赡养,独自承担原告的抚养费非常困难,要求被告支付每年7000元的生活费,承担原告学费、医疗费各一半。被告杨某辩称:原告的抚养费我肯定要拿,但我确实困难,学费我出一半同意,医疗费我能拿多少就拿多少。审理查明:原告胡某甲与被告杨某系父子关系。2001年2月,原告母亲胡某乙与被告杨某协议离婚,婚生子即原告胡某甲随母亲生活,由其抚养教育。2010年2月3日,原告胡某甲起诉要求被告杨某每年给付抚养费7000元。经本院调解,被告每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胡某甲生活费3000��至原告18周岁止。今年原告胡某甲就读于XX学校XX专业,第一学期报名费550元。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本院(2010)黄民一初字第69号民事调解书,学费收据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胡某甲与被告杨某系父子关系,被告杨某有抚养原告的义务。庭审中,原告同意被告杨某每年给付生活费5000元,考虑到原告胡某甲在城区学校就读的实际情况和被告的收入情况,原告这一请求是合理的,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胡某甲的学费和医疗费由原告母亲和父亲各承担一半,这一请求也是合情合法的,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杨某每年给付原告胡某甲生活费5000元,从2013年9月开始执行直至原告十八周岁止。二、原告胡某甲学费、医疗费凭发票由被告杨某承担一半,从2013年9月开始执���直至原告十八周岁止。三、驳回原告胡某甲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诉讼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被告杨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范 国 际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瑶(代)附本案适用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