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城中民催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申请人广西南宁某某贸易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广西南宁某某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城中民催字第23号申请人广西南宁某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茶花园路***,组织机构代码证号*****。法定代表人覃某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潘某某,该公司出纳。申请人广西南宁某某贸易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8月2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号为*****3,出票金额为人民币伍万元整,出票人为柳州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广西柳州某某(集团)公司,付款行为农行柳州立新支行,出票日期为2013年4月26日,汇票到期日为2013年10月26日,由申请人广西南宁某某贸易有限公司最后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广西南宁某某贸易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吴漫捷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林 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