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崂民二初字第350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王兆平与冯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崂民二初字第350号原告王兆平,女。被告冯魏,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兆平诉被告冯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兆平对被告冯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兆平承担。审判员 刘 佳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曲晓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