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民初字第01826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陈冬香与冯辉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冯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临民初字第01826号原告陈某某,女,1985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谈新红,西安市临潼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冯某,男,1981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冯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谈新红、被告冯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5年4月14日订婚,2006年1月8日举行婚礼,2006年6月23日办理结婚登记,后生育男孩冯某甲。婚后原、被告感情不和,被告因性格内向,原告与其无法沟通,并因日常生活琐事发生矛盾。2010年7月的一天,被告因琐事与原告发生矛盾,并动手打了原告,后经双方父母从中调解和好。此后被告在外打工期间,从未对原告和孩子的生活给予经济上的扶助,也不与原告联系。2011年8月,原告与被告开始分居生活至今,两年来双方互不尽夫妻义务,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离婚,孩子冯某甲由被告抚养。被告冯某辩称,其与被告的夫妻感情很好,不存在夫妻感情不和。被告平时对家庭事务一直在照顾,原告所诉其不照管家庭的情况不属实。原告所诉与被告于2011年8月开始分居生活的情况亦不符合实际,双方是在2013年6月因逛庙会发生矛盾后,原告才开始与被告分开生活的。2013年6月前,原、被告感情尚好,原告现请求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2005年3月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冯某经人介绍相识,双方于2006年6月23日登记结婚,后生育男孩冯某甲。婚初,原、被告夫妻关系尚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被告为维持家庭生活均长期外出打工,双方在生活中偶尔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2013年6月,原、被告再次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此后双方开始独自生活。2013年8月26日,原告诉至本院请求与被告离婚。本案开庭审理时,被告辩称其与原告夫妻感情良好,不同意离婚。经本院主持调解,因原、被告意见分歧,致协议无法达成。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结婚,且孩子尚幼,双方应相互理解,彼此包容,妥善处理婚姻生活中的家庭矛盾,共同努力创建和谐的家庭关系。现原告诉请离婚,但尚无充足的证据证实原、被告间的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故本院对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为保护婚姻家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陈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陈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双红代理审判员 马 煜人民陪审员 马清杰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