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西商外初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和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与上海久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文明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和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上海久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文明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西商外初字第47号原告:和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教工路88号立元大厦1005室。负责人:涂德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洪旭钰(特别授权代理),系该公司职员。被告:上海久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中山街道茸梅路139号108C室。法定代表人:唐建国。被告:文明。原告和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诉被告上海久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文明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和运国际租赁有���公司杭州分公司于2013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和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和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9元,减半收取124.5元,由原告和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吕凤祥代理审判员 潘素哲人民陪审员 柴振兴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程菁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