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于民初字第780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09-16
案件名称
何开举与雍建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于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于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开举,雍建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于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于民初字第780号原告何开举,男,汉族,1951年3月23日出生,初中文化,四川省阆中市人,个体工商户,现住于田县交警大队旁。被告雍建民,男,汉族,1972年12月4日出生,初中文化,四川省南充县人,现住于田县柏林宾馆后院。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开举与被告雍建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开举于2013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开举的撤诉请求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开举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1元减半收取,25.5元由原告何开举承担。审判员 尹业红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冯维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