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阴民初字第00854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08-16
案件名称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郭永涛、周凤梅、郭永鹏、张丽娇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郭永涛,周凤梅,郭永鹏,张丽娇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阴民初字第00854号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四大街80号天大科技园F3楼209室。法定代表人詹纯新,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国江,男,汉族,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法务。委托代理人黎丹,女,汉族,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法务。被告郭永涛,男,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马街乡。被告周凤梅,女,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马街乡。被告郭永鹏,男,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马街乡。被告张丽娇,女,汉族,住云南省玉溪市澄江县龙街镇。本院在审理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郭永涛、周凤梅、郭永鹏、张丽娇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权的处分行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284元,减半收取14642元,由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何高峰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宁晓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