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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邯市民一终字第1026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上诉人王恩环、王艳芹因共有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恩环,王艳芹,张志茹,王梓琪,王恩昌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邯市民一终字第102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恩环。上诉人(原审被告)王艳芹,系王恩环妻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志茹。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梓琪,系张志茹儿。二被告人的委托代理人郭肖龙,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王恩昌。上诉人王恩环、王艳芹因共有纠纷一案,不服磁县人民法院(2012)磁县民初字第6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按照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王恩环、王艳芹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00元,由上诉人王恩环、王艳芹共同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海山审判员  徐世民审判员  郭晓丽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常新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