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许法执通字第97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河南东风汽车油品有限公司、梁冰、牛立志、冯萍与芦新勇借款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3)许法执通字第97号河南东风汽车油品有限公司、梁冰、牛立志、冯萍:你们与芦新勇借款纠纷一案,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许民三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们四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芦新勇于2013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们四被执行人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下列义务:⑴向申请执行人芦新勇支付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1年10月18日起算)。(2)负担本案执行费82825.86元。(3)向申请执行人芦新勇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开户银行:许昌银行莲城大道支行;户名: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0154010458300010017。特此通知。执行员 :吕军尚联系电话:0374-292****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