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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达刑初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韩海军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韩 海 军 盗 窃 罪 一 审 刑 事 判 决 书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3)达刑初字第50号公诉机关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韩海军,男,1978年5月13日出生,身份证件号码:152634197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乌兰花镇西沟子自然村;捕前住: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乌兰花镇南梁五完小附近。被告人韩海军因涉嫌盗窃罪,于2013年7月6日被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经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在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看守所。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人民检察院以内包达检刑诉(2013)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海军犯盗窃罪,于2013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乌云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韩海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5月21日凌晨,被告人韩海军在达茂联合旗石宝镇瑞福祥酒店门前,盗窃宋永红停放在此的一辆黑色桑塔纳轿车,经价格认证该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17000元。被告人驾驶车辆行驶至武川县附近的一个村子,因车辆没油将车丢弃。2013年6月30日晚,被告人韩海军撬开四子王旗乌兰花镇南梁任利永的“任师傅农机修配”店护窗,打碎玻璃进入店内,盗窃了两块骆驼牌蓄电池(规格12伏100安),昆仑牌润滑油一桶(三升装),经价格认证被盗财物总价值人民币1510元。案发后,被盗两块蓄电池及一桶润滑油均已退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韩海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报案材料、被害人陈述材料、被告人供述材料、证人证言、价格认证结论书、现场指认照片、辨认笔录、抓获经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海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851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公诉机关以被告人韩海军认罪态度较好,部分退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下幅度内予以量刑,并处罚金,本院予以支持。为了保护公民财产所有权不受侵犯,打击犯罪。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韩海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6日起至2015年3月6日止。罚金于判决书生效时即时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李 新 文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萨如拉附:本判决书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