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泉民初字第126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施美雅与被告林坤山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美雅,林坤山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泉民初字第1262号原告:施美雅,女,1970年12月26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住香港特别行政区,现住福建省晋江市。被告:林坤山,男,1973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50525197311176617,住福建省泉州市永春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施美雅与被告林坤山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施美雅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3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施美雅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未侵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美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施美雅负担。审 判 长 郑 敏审 判 员 王鹏强人民陪审员 陈钟文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帆附引用法律法规条文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