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龙泉执字第1013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谢国蓉、王兰轩、王雨泽、王道金、云明秀与苟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国蓉,王兰轩,王雨泽,王道金,云明秀,苟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龙泉执字第1013号申请执行人谢国蓉。申请执行人王兰轩。申请执行人王雨泽。申请执行人王道金。申请执行人云明秀。被执行人苟勇。申请执行人谢国蓉、王兰轩、王雨泽、王道金、云明秀与被执行人苟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3)龙泉民初字第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苟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谢国蓉、王兰轩、王雨泽、王道金云明秀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苟勇给付申请执行人谢国蓉、王兰轩、王雨泽、王道金云明秀赔偿款82616.80元及利息。本院于2013年10月9日向被执行人苟勇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苟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苟勇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苟勇在银行无存款,在房管局无登记信息,在车辆管理所有小型轿车一辆。本院于2013年10月29日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苟勇所有的小型轿车一辆。现被执行人苟勇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此次执行标的总额为人民币82616.80元,现被执行人苟勇尚欠申请执行人谢国蓉、王兰轩、王雨泽、王道金、云明秀82616.80元。二、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龙泉民初字第7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苟勇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谢国蓉、王兰轩、王雨泽、王道金、云明秀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皓常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徐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