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宽民初字第1328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王明佳与赵泽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明佳,赵泽吉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3)宽民初字第1328号原告王明佳,现住长春市二道区。被告赵泽吉,现住长春市宽城区.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原、被告于2012年9月25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原告租赁被告位于长春市宽城区五月花苑38栋408、412室,租赁期限由2012年10月1日至2013年10月1日,年租金30000元整。合同约定租赁期间全额取暖费由被告承担,但2012年度供暖期内被告未交纳取暖费。2013年3月1日被告在未通知原告情况下,将两出租房屋换锁,致使原告无法继续使用。因原、被告无法就解除合同及返还租金、取暖费事宜达成一致,原告诉讼来院,请求解除《房屋租赁合同》,被告返还原告2013年3月1日至2013年10月1日期间租金17500元,取暖费3000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一、被告赵泽吉于2013年10月31日前返还原告王明佳2013年3月1日至2013年10月1日期间房屋租金及2012年度供暖费19000元;二、原告王明佳于2012年10月1日至2013年3月1日租住长春市宽城区五月花苑38栋408室、412室,现房屋及相关设施出现损坏,被告赵泽吉如能证明租住房屋及相关设施损坏与原告行为有关,原告自愿承担相应损害赔偿责任。三、案件受理费240由原告王明佳自愿承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 斌代理审判员 孙 莹人民陪审员 郭凤芝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