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临执字第549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信保芳、信利芳与于孝滨劳动争议、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信保芳,信利芳,于孝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临执字第549号申请执行人信保芳。申请执行人信利芳。被执行人于孝滨。申请执行人信保芳、信利芳与被执行人于孝滨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临淄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临劳仲案字(2010)第209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于孝滨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信保芳、信利芳于2013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该案申请执行标的为2090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多次传唤被执行人于孝滨,促其自觉履行。执行款项申请执行人已全部收到,执行费414元由被执行人缴纳,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临淄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临劳仲案字(2010)第209号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爱民审 判 员 王惠玲审 判 员 边洪镇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于雪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