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贾家民初字第529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01-17
案件名称
高太钦与王海岩离婚纠纷一案的判决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贾家民初字第529号原告高某,男,1984年5月6日生,汉族。被告王某,女,1981年12月23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志刚,江苏茂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高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玉梅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某、被告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志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高某诉称,原被告于2003年12月份认识,2010年9月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被告不思进取,工作和生活方面不积极,双方多次发生争吵,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原告多次与被告沟通,但始终未见好转,原告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准许原被告离婚,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王某辩称,原被告2003年就生活在一起,2010年才登记结婚,双方对彼此都有充分的了解和深厚的感情。被告希望原告珍惜这段婚姻关系,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3年认识,2010年9月15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尚未生育子女。双方婚后因家庭生活琐事有争吵。上述事实,有结婚证以及原被告的庭审陈述等证据证实,经开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当互相照顾、互相信任、互相谅解,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本案原被告于2003年已认识,一直相处至2010年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具有良好的感情基础,对彼此也有深入的了解,希望双方当事人能审慎对待自己的婚姻,遇到分歧时加强沟通,互相理解,出现矛盾多从自身找原因,相互宽容,珍惜十多年的感情。原告主张与被告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但未提供证据证实,故原告高某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高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高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玉梅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魏 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