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东中法民二终字第107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宏威数码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宏图高新科技开发区,注册号为441900400060487。
法定代表人:刘惠森。
委托代理人:高嵩,广东百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秦皇岛瑞晶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河北省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泾河道6号,注册号为130322000007225。 法定代表人赵国永。 委托代理人程浩,河北秦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青,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东莞宏威数码机械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秦皇岛瑞晶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上诉人东莞宏威数码机械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 本案二审受理费2224元减半收取1112元,由东莞宏威数码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2224元,尚余1112元应予退回)。
审 判 长 邓潮辉
代理
审判员 谢佳阳
代理
审判员 田永健 二0一三年
二0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陈梦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第三十四条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或者上诉人负担。 行政案件的被告改变或者撤销具体行政行为,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