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1189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06-02
案件名称
上海嘉定区煤气安装有限公司与周全龙股东知情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嘉定区煤气安装有限公司,周全龙
案由
股东知情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118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嘉定区煤气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茂华。委托代理人庄建伟,上海博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全龙。委托代理人于朝勃,上海问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上诉人上海嘉定区煤气安装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周全龙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中,因上海嘉定区煤气安装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以上海嘉定区煤气安装有限公司为被告、周全龙为第三人向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提起股东资格确认纠纷的诉讼,且已由该院于2013年8月29日立案受理。鉴于该案的审理结果将直接影响本案的处理,而该案目前尚未审理终结,故应中止本案诉讼。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高增军代理审判员 杨怡鸣代理审判员 肖光亮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沈振宇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