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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浦民初字第1968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陆建与王进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建,王进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浦民初字第1968号原告陆建,男,1978年10月12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孙强、田荣新,江苏邦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进,男,1973年4月22日生,汉族。原告陆建与被告王进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孙肖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陆建的委托代理人孙强、田荣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进经本庭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庭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陆建诉称,2010年3月12日,原、被告双方签订《虎踞楼装修电工装饰协议》一份,协议中双方的权利义务约定十分明确。原告按照协议履行了全部义务,但是被告却没有支付相应的工程款项。2013年4月9日,被告针对该欠款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内容:“今欠付陆建工程款壹万柒千元整。于2012年5月30日前支付。”到期后,经原告不断催要,被告偿还了欠款3000元,但是余款一直拒绝支付,无奈,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欠款14000元,并支付自2013年5月30日起至还清欠款之日止的利息;本案全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王进未到庭答辩,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0年3月12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虎踞楼装修电工装饰协议》一份,约定由原告承揽虎踞楼水电、弱电安装工程,单价为每平方米30元。工程完工后,被告向原告支付了27900元工程款,2013年4月9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今欠付陆建工程款壹万柒千元整,于2013年5月30日前支付。但是至今只支付了3000元,剩余14000元至今未付,故原告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虎踞楼装修电工装饰协议、欠条、电话录音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债务理应及时偿还。原告为被告进行水电、弱电安装,被告理应向原告支付安装费用,经结算被告共欠原告安装费14000元,被告在原告多次催要的情况下,久拖不付,故应承担本案纠纷的全部责任。原告主张被告给付14000元工程款,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于法有据,其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王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的诉讼权利,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陆建人民币14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方式:以14000元为本金,自2013年5月3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王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孙肖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胡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