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高执字第00330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09-01
案件名称
李耀成与杜晓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XX,杜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高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高执字第00330号申请执行人李XX,男,1948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高陵县市容局小区,居民。被执行人杜XX,男,1975年11月23日生,汉族,住高陵县药惠管委会,村民。申请执行人李XX与被执行人杜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9)高民一初字第5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XX于2013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9250元。本院于2013年8月21日立案执行。本院在该案的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杜XX于2014年1月25日前给付申请人李XX5000元,于2014年12月30日前给付5000元,剩余9250元申请人李XX主动放弃。如被执行人杜XX不能给付,申请人李XX可按原判决再次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高执字第00330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李建民执行员 王晓林执行员 张 乐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董 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