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广安民初字第4240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07-16
案件名称
广安中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省同创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安中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省同创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广安民初字第4240号原告广安中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万新二街100号。法定代表人:兰华,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全科,重庆华之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省同创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安市广安区广惠街167号。法定代表人:徐天辉,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安中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省同创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向法院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广安中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安中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四川省同创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广安中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并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交纳。审判员 张 勤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洪波 来源:百度“”